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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姜X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泗水县。

原告徐XX与被告姜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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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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