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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杜XX、郑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4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杜XX、郑X因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田XX、上诉人郑X的委托代理人田XX、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及被上诉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漏列田XX、田XX为本案当事人。田XX、田XX在被上诉人陈XX承包地上建有建筑物,在该承包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流转时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了流转合同,并实际分得土地流转款,现被上诉人陈XX对流转款分配有异议,故应将其二人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杜XX与郑X对返还被上诉人陈XX土地流转款负连带给付责任,该判项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足。另,重审时应查明,被上诉人陈XX地上建筑物有哪些,由谁出资建造,以确定地上建筑物在整体流转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明确当事人之间对流转款分配的原则。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XX

书 记 员  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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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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