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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XX与郭XX、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丛XX,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XX,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男,1950年4月13日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丛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给上诉人丛XX。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白XX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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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31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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