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黄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德惠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XX,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于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和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2年3月8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当年8月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离家至今未归,这期间原告及父母亲友多次调解无果,因此导致感情破裂,2013年11月经法院一审判决未准,至今也没有回家,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及物品款4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李X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自己未收取原告彩礼,那些是原告基于结婚的目的对自己的赠与。且原告同自己结婚时曾共同收取约8万元礼金,当时存在原告名下,该礼金应为共同财产,自己主张分得一半,即4万元。原告在2013年6月20日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共有的速腾轿车过户给牟XX名下,牟XX系原告亲属,其与原告的买卖行为涉嫌虚假交易,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己主张分得该项全部财产,即售车款10万元。原告为了达到离婚且不分割财产给被告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8月28日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属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1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2份,证明复印件1份,珠宝饰品统一专用票据复印件2枚,收据复印件1枚,借条复印件1枚,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黄XX在结婚前给付被告李XX手镯一个33.859克,花费13558元,项链一条10.252克,花费4101元,彩礼款10000元,貂皮大衣一件,大约13000元。经双方认可总数为40000元,貂皮大衣、手镯、项链均为贵重物品,均不能认定为赠与,应认定为结婚前的彩礼,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困难,双方存续期间较短,应予适当返还,故被告李XX应该返还原告黄XX20000元为宜。被告李XX要求分割的礼金,因礼金是亲朋好友对原告父母的贺礼,虽暂存在原告黄XX的名下,后用于购买车库(原告母亲名下),且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XX要求分割的售车款,经证人证言证明买车系借款买车,卖车也是为了还款,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黄XX2000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黄XX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姜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德惠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