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谢XX,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1日以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全额负担。
审判员 王金文
书记员 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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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