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常XX诉李X、张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XX,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县。

委托代理人谭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县。

委托代理人舒*金,四川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县。

委托代理人舒*金,四川富*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李X、张X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双**和**由,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相***规定。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XX撤回起诉。

原告常XX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237元。

审判员  黄X

书记员  余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8 16:00:00

审理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