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X,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山*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山*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市XX公*
法*代表人姚XX,晋*市XX公**经*。
委托代理人王**,山*弘*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山*弘*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市XX公**上诉人和*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省晋*市城区人民法*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判后,双**事人均不服,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X的委托代理人李XX、李*,被上诉人晋*市XX公**委托代理人王**、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房*出租合同》,约定被告将豪德广*X街xx号的毛*房*出租给原告,租期三年,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每年*金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第一年*房*14000元*进行了装修。2013年10月,被告在了解*所出租房*被用于**洗车*务时,被告单**收回了房*。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解*合同。
原审法*经*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出租合同,只约定了原告利*承租房*进行非法*动,损害公*利**情形下,被告可以终*合同,收回房*,而原告经*洗车*务不属于“进行非法*动,损害公*利*”的情形,所以被告无权*此终*合同、收回房*。被告在发现原告经*洗车*务后,如果不满***和*告协商*方*解*,或者待合同满**再续租。被告单***合同、收回房*属违约行为。依照双**订的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违约方**偿对方*约金20000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0000元*诉求,予以支*。2013年10月被告收回房*,而原告租金*经*至2013年12月30日,现原、被告均同意解*合同,本院依法*予,依照公**则,原告要求返还两个月租金2333元,予以支*。以上两项*计22333元。被告提供的企业档案登记卡,可以证明*告经*的洗车*务超出了其核准经*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原告晋*市XX公***告和*X签订的房*出租合同。二、被告和*X赔偿原告晋*市XX公**约金20000元,并返还两个月的租金2333元,共计223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晋*市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事人均不服,向*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和*X上诉称,2012年*签订《房*出租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定了可以解*合同的情形,晋*市XX公**企业档案信息卡可以证明*经*范*并没有*车*一项,其擅自改变租房*途,超出经*范*违法**属于*约。其经*洗车*务对租赁房*造成*害,致使上诉人和*X不得不终*合同,请求二审法*撤销原判,依法*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晋*市XX公**诉称,《房*出租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是违法**,超出经*范*不属于*法*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和*X把房*私自锁了,属于*约,对于*诉人晋*市XX公**租房*之后,对房*进行装修产生的费*上诉人和*X应*以赔偿,请求二审法*依法**上诉人晋*市XX公**出的支*毛*房*修费*30000元*诉讼请求。
二审经*理查**事实与一审一致,双**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订的《房*出租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双**事人均应*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房*出租合同》中并未就出租房*的用途作出约定,仅约定乙方(晋*市XX公*)如利*承租房*进行非法*动,损害公*利*,甲方(和*X)可以终*合同,收回房*。同时*七条违约责任*定,租期未满*方(和*X)不得随意停租,否则承担乙方(晋*市XX公*)损失。但以下情况*承担乙方*失。1)乙方*法**……上诉人和*X在发现原告超出经*范*经*洗车*务后,如果有*议应**协商*方*解*,或者待合同满**再续租。现上诉人在没有*实充*证据证明**市XX公**在利*承租房*进行非法*动,损害公*利**情况*单***合同、收回房*属违约行为。据此,原审法*判决上诉人和*X支*违约金*根据公**则返还两个月租金2333元****,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晋*市XX公**张*诉人和*X赔偿其装修费*30000元,但其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为33600元,所有*价及施*工艺以报价单*准。现晋*市XX公**提供工程*价单,仅提供合同不足以证明*损失准确数额,且原审已判决上诉人香和*支*违约金*弥补其损失,故对于*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双**事人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庞XX
审 判 员 段**
代理审判员 梁 卉
书 记 员 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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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3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