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人民法院
原告遵义佳家*业管*有*公*。
法*代表人王X,公**经*。
委托代理人王*,大智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左XX,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
原告遵义佳家*业管*有*公*(以下简*佳家*管**)诉被告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罗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家*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佳家*管***称: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1日,原告与遵义阳***产开发有*责任***成*业管*合同关*,期间原告严*按照《物业委托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务,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每月40.00元*物业管*费。经*告方*托律师*出《律师*》催收,被告仍拒不履行。为此,特依法*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拖欠我公**物业管*费9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左XX辩称:我们没有**告方*订物业服务合同,佳家*管***没有*我们提供物业管*服务。原告在诉状上陈*的期间内并没有**提供物业管*服务,我不承担相**物业管*服务费。如果原告方***们提供好的服务,我们愿意和*告方*作,支*物管*。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2011年3月28日,遵义阳***产开发有*责任***为甲方*作为乙方*原告佳家*管***订《物业管*委托合同》,将其开发的遵义县南XX的物业管*服务委托给原告佳家*管**。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乙方*甲方*托管*试用期为5个月,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8月28日。试用到期后*甲方*可乙方**,阳*花*物业管*委托期限,到业主委员会成*之后40个工作日。如业主委员会继续聘用,与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阳*花*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项*第(1)小项*定:“物业管*服务费:每平**0.80元(预收一年)”。此后,原告佳家*管***住遵义县南XX。期间,被告左XX等业主认为原告方*对其所居*的阳*花*A区提供相**物业管*服务,因而拒绝交纳物业管*服务费,原告方*托贵州大智律师*务所于2013年11月发出律师*进行催收,被告左XX等人仍未交纳,原告为此将居*在阳*花*A区的左XX等六名住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所欠物业管*服务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被告左XX等住户曾*2010年1月先后*贵州航天物业有*责任***立《物业服务合同》,由该公***告等人提供物业管*服务。在原告佳家*管***住前,贵州航天物业有*责任***故撤离阳*花*小区,终*了物业管*服务。
上述事实,有*、被告陈*、《物业管*委托合同》、值班*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及配套的设施*备和***地进行维修、养*、管*,维护相**域内的环境卫*和*序,向*主所收取的对价。物业费*支*与收取,不仅对于*保区分所有*筑物的功能,维持区分所有*筑物的管*运营至关*要,也与每一位业主的生活品质提升息息相*。本案的主要争议焦*是,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是否依法**成*;原告是否向*告左XX等人所居*的阳*花*A区提供相**物业管*服务。根据《最高*民法*关**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与建设单*即开发商*义阳***产开发有*责任***订的《物业管*委托合同》对阳*花*小区业主具有*束*。该《物业管*委托合同》的效力是对整个小区而言,而物业公**业主物业管*费*收取原则上是按照其住房*积计*,通**形下,物业公**应*业主方*物业管*服务和*管**收取根据其房*面积等做出相**具体约定。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同关*成*并生效的一方*事人对合同订立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方**其与被告之间的具体物业服务关*的成*和*效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没有*供充*证据证明***物业管*服务和*管**出了具体明*的约定。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佳家*管***为对物业管*服务负有*行义务的一方*事人,应*提供充*的证据证明*向*告左XX等人所居*的阳*花*A区提供了相**物业管*服务。对此,原告方*然提供了向**花*小区的保安*保洁人员等发放工资的清册、向*分住户及商*收取物业服务费*收据、值班*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告向*告左XX等人所居*的阳*花*A区提供了相**物业管*服务。在原告方*供的多份安*值班*录中,保安*巡逻均是在阳*花*B区,未见到有*阳*花*A区进行巡逻的记录。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规定,原告佳家*管***供的《物业管*委托合同》、发放工资清册、物管**据、值班*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应*担举证不能*后*。物业管*活动应*遵循权**义务相*致的原则,根据《中华*民共和**业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物业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服务”的规定,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向*告提供了相**物业管*服务的情况*,要求被告支*相**业管*服务费,理由不充*,于**据,本院依法*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业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遵义佳家*业管*有*公**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佳家*业管*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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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16:00:00
审理法院:遵义县人民法院
标 的:9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