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XX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南XX。
委托代理人:刘兵,陕西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西XX村民,住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西XX胡家0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胡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XX名下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XX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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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绍清
代理审判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千XX
书 记 员 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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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