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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高祥,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任XX,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XX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高祥,被上诉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卢氏县XX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XX

代理审判员    孙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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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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