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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XX与被上诉人范XX、原审第三人张XX合伙纠纷一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现暂住卢氏县城关镇商贸城。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现暂住卢氏县城关镇商贸城。

委托代理人潘高祥,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卢氏县文峪乡大桑沟村碾道XX,现住灵宝市长安XX。

委托代理人牛XX,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卢氏县城关镇龙山路一街坊5号楼二单XX。现暂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XX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范XX因与被上诉人范XX、原审第三人张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范XX已预交75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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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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