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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克强与李桂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克强。

委托代理人赵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香。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克强与被告李桂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肖克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肖克强负担。

审判员 吴 倩

书记员 朱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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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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