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原告席XX。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席X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庆会
书 记 员 顾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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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