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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XX。

法定代表人张X,CEO。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望京XX三期F/G座。

法定代表人王X,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X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快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强、三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X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发现三快公司在其运营的域名为XXX的美团网上传播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关于商户“东方饺子王X的1张图片,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我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新浪官方微博、美团网上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费用452元。

三快公司答辩称:汉X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片都是其拍摄的,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是我公司自行拍摄的,故我公司不侵权,请求法院驳回汉X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汉X公司是域名为XXX的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

2013年12月31日,登录大众点评网,在该网站的“知识产权声明”中有如下内容:“汉X是大众点评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对本网站各种协议、声明的修改权。未经汉X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为任何非私人或商业目的获取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部分或通过本网站可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内容、服务或资料”。通过在该网站的搜索框中搜索“东方饺子王X,可以查找到“东方饺子王X的团购项目。在该团购项目中有汉X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菜品图片,在图片右下角有小人图案和文字“点评网”组成的商业标识。团购有效期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商户为“东方饺子王X。

诉讼中,汉X公司提供了载有上述图片电子版的光盘,查看该图片的属性,显示图片分辨率为1000*664、拍摄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使用相机为SONYNEX-5N。

汉X公司称上述照片为其摄影师张X所拍摄并提供了一份张X作为记录人签字的《工作记录》,该《工作记录》载明2012年10月24日,张X在东方饺子王拍摄套餐照片30张,编号分别为DSC00027—DSC00057。2011年11月22日,张X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汉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张X的岗位为客户主任,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同时,汉海公司与张X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张X为完成汉海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署名权归属于张X,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由汉海公司享有。2011年1月10日,汉海公司与汉X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汉海公司将其通过自有员工拍摄创作的以及通过委托第三方拍摄创作的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汉X公司,转让权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协议生效后若汉海公司有新获得的摄影作品,则将自动转让给汉X公司,双方无需再签署其他协议或书面文件。

三快公司是域名为XXX的美团网的经营者。

2013年10月21日,登录美团网。在该网站上有一个“东方饺子王X的团购项目。团购有效期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在该团购项目中有1幅图片与上述大众点评网上的图片一致。该幅图片中未显示上述汉X公司的小人图案和文字“点评网”组成的商业标识。

2014年1月22日,青岛俏东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俏东方公司)出具一份《图片使用授权书》,内容为“商家将自身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12张给美团网使用。商家承诺提供给美团使用的图片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任何问题由商家承担责任”。该《图片使用授权书》并未附图片样本。诉讼中,三快公司提供了一份俏东方公司出具的证明,称“我商家东方饺子王证明,美团网摄影师于2013年9月22日,到我店进行拍摄,大约在上午10点左右到达,简单沟通后准备拍摄菜品,依此拍摄门头图、环境图、菜品图,整个拍摄过程比较顺利,大约在11点10分结束拍摄。美团网上面的图片为美团网摄影师所拍,不是从大众点评网上面弄下来的。”

汉X公司为本案及其他27个案件共计126幅图片的侵权诉讼共支出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56900元。

上述事实,有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光盘、《工作记录》、《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著作权转让协议》、《图片使用授权书》、发票、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汉X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发布在其大众点评网中,在图片右下角均标注了其商业标识,而且在大众点评网上载有该图片的团购项目的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12月30日,而三快公司美团网上载有涉案图片的团购项目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显然大众点评网上发布涉案图片的时间早于美团网上的发布时间。在此情况下,除非三快公司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认定汉X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虽然三快公司提供了俏东方公司出具的《图片使用授权书》,但在该授权书并未附相应的图片,且俏东方公司也仅仅自称其拥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而未就此提供证据,故该《图片使用授权书》不足以否定汉X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俏东方公司出具的证明称美团网摄影师于2013年9月22日到其店里拍摄图片,而涉案图片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时间在此时间之前,因此俏东方公司出具的该证明不能证明涉案图片是三快公司的摄影师拍摄的。

作为团购信息的发布者,三快公司在其发布的团购信息中使用了汉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侵害了汉X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三快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本院对汉X公司主张三快公司侵犯了其复制权的意见不予支持。汉X公司自认是通过受让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其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人身权,故其无权主张三快公司侵犯其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三快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三快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三快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XXX的美团网上删除涉案图片;

二、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代理审判员朱XX

书记员 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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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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