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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XX。

法定代表人张X,CEO。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望京XX三期F/G座。

法定代表人王X,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X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快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强、三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X公司起诉称:2013年初,我公司发现三快公司在其运营的域名为XXX的美团网上传播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关于商户“N多寿司”的5张图片,侵犯了我公司对该5张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我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新浪官方微博、美团网上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费用2260元。

三快公司答辩称:汉X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片都是其拍摄的,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是商户“N多寿司”授权并提供的,故我公司不侵权,请求法院驳回汉X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汉X公司是域名为XXX的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

2013年12月31日,登录大众点评网,在该网站的“知识产权声明”中有如下内容:“汉X是大众点评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对本网站各种协议、声明的修改权。未经汉X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为任何非私人或商业目的获取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部分或通过本网站可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内容、服务或资料”。通过在该网站的搜索框中搜索“N多寿司”,可以查找到“N多寿司仅售19元,价值38元寿司套餐!以简单为美味,以自然为时尚!”的团购项目。在该团购项目中有汉X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5幅菜品图片,在图片右下角有小人图案和文字“点评网”组成的商业标识。团购有效期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2月28日。商户为“N多寿司铜盘店”。

诉讼中,汉X公司提供了载有上述5幅图片电子版的光盘,查看该5幅图片的属性,显示分辨率为7360*4912、拍摄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使用相机为NIKOND800。

汉X公司称上述照片为其摄影叶X所拍摄并提供了一份叶X作为记录人签字的《工作记录》,该《工作记录》载明2013年9月23日,叶X在N多寿司拍摄商户门店及餐点照片,其中拍摄门店照片3张,A套餐餐点14张,照片编号分别为_DSC6865—_DSC6883。2013年3月18日,叶X与汉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叶X的岗位为摄影师,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同时,汉X公司与叶X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叶X为完成汉X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署名权归属于叶X,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由汉X公司享有。

三快公司是域名为XXX的美团网的经营者。

2013年10月21日,登录美团网。在该网站上有一个“N多寿司仅售19元!价值38元的N多寿司1-2人餐,美味共享,欢乐时光。”的团购项目。团购有效期为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在该团购项目中有5幅与上述大众点评网上相应图片一致的图片,其中内容为柠檬红茶的图片与大众点评网上的相应图片相比,前者将后者右边部带有“欢迎点评”字样的桌牌和桌面摆件剪切掉了,剪切掉的画面约一半。在该5幅图片中均不显示上述汉X公司的小人图案和文字“点评网”组成的商业标识,其中4幅图片右下角显示有“美团每天团购一次www.XXX”字样。

2013年8月15日,蒋XX与三快公司签订《美团网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蒋XX通过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发布、展示其团购商品、服务信息,三快公司为蒋XX提供技术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团购信息、撰写团购信息文案、代收团购款项、美团网验证等。蒋XX提供的包括商品服务说明、团购信息文案所需资料等所有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2014年1月20日,蒋XX出具一份《图片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首部显示的授权方为“N多寿司铜盘店”,内容为“商家将自身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14张给美团网使用。图片内容为:寿司卷组合、军舰组合、柠檬冰红茶(或见打印图片样本)。商家承诺提供给美团使用的图片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任何问题由商家承担责任”。但该《图片使用授权书》并未附图片样本。

汉X公司为本案及其他27个案件共计126幅图片的侵权诉讼共支出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56900元。

上述事实,有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光盘、《工作记录》、《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美团网网络服务合同》、《图片使用授权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汉X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5幅图片均发布在其大众点评网中,在图片右下角均标注了其商业标识,而且在大众点评网上载有该图片的团购项目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2月28日,而三快公司美团网上载有涉案图片的团购项目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显然大众点评网上发布涉案5幅图片的时间早于美团网上的发布时间。在此情况下,除非三快公司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认定汉X公司对涉案5幅图片享有著作权。虽然三快公司提供了商户的《图片使用授权书》,但在该授权书并未附相应的图片,且商户也仅仅自称其拥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而未就此提供证据,故该《图片使用授权书》不足以否定汉X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汉X公司自认涉案图片是其签约摄影师拍摄,但根据其与摄影师签订的协议,该图片应为署名权属于摄影师、著作权其他权利属于汉X公司的职务作品,故汉X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署名权。

作为团购信息的发布者,三快公司在其发布的团购信息中使用了汉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5幅图片,侵害了汉X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三快公司将其中1幅图片约一半的画面进行了剪切,破坏了图片画面的完整性,侵害了汉X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为此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汉X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署名权,三快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本院对汉X公司主张三快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的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三快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三快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三快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XXX的美团网上删除涉案五幅图片;

二、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域名为XXX的美团网上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上海汉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代理审判员朱XX

书记员 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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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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