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诉讼仲裁

双*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诉商城县卫生局执业注册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县XX。

诉讼代表人曾XX,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法*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县卫*局。

法*代表人徐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商*县双*铺镇三里坪卫*院。

法*代表人王XX,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李XX,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商*县XX因诉被上诉人商*县卫*局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李XX乡村医生执业证中在上诉人处的执业地址注册行为一案,不服商*县人民法*(2013)商*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诉讼代表人曾XX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商*县卫*局委托代理人马XX,原审第三人商*县双*铺镇三里坪卫*院法*代表人王XX,原审第三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查*,被告商*县卫*局认为第三人李XX符*《乡村医生从*管*条例》规定的条件、标准,于2004年11月30日对李XX进行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其中地点为商*县XX。被告根据河南省卫*厅2009年10月28日下发《关***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的规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李XX进行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执业地点为商*县XX。此卫*室系第三人李XX2008年*省卫*厅的要求所建,其一直在此处执业行医;原告诉讼代表人曾XX2009年*市卫*局要求建成*标准化卫*室,2011年10月6日,原告向**局写出书面请求报告,要求被告解*第三人李XX的从*资格,被告认为第三人执业证没有*期未予支*。2012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颁发了执业许*证,执业地点名称也为商*县XX,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诉讼要求被告撤销对第三人李XX在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的乡村医生执业地址注册。原审法*根据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二审法*认为原告的的起诉符*行政诉讼法*案范*,指令继续审理。因李XX和**县双*铺镇三里坪卫*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的利*关*,原审法*依法**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给李XX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证。庭审中,原告提出一个村应*只保留一个标准化卫*室,请求撤销李XX在该村的执业许*。被告认为其对李XX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注册,符*法*的条件和*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答辩同意被告意见。

原审认为,根据《乡村医生从*管*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法*职责,被告对第三人李XX准予执业注册,给李XX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业再注册行为,符*该条例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对第三人李XX的执业注册,没有**根据。故根据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对李XX乡村医生执业证在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的执业注册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上诉称:一、被告为李XX办理执业注册程*违法。在原审原告没有*李XX签订聘用协议、卫*室负责人及所有*生不知情的情况*,被告商*县卫*局不应*李XX的执业地址注册在原告处。二、李XX在原告处执业使原告卫*室面临巨大医疗风险。李XX多次违法、违规执业,使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时*有*吊销执业许*证的危*。三、李XX不具备在原告处执业的条件。2013年9月29日,被告为李XX颁发了名为《双*铺镇三教洞村李XX卫*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证,负责人为李XX,被告对李XX的执业机构亦应*相**更。故上诉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对李XX乡村医生执业证在双*铺三教洞村卫*室的执业注册。

被上诉人商*县卫*局辩称:一、答辩人对第三人李XX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注册符*法*条件、标准。李XX1988年10月取得了乡村医生证,1998年12月取得了乡村医生中专水**格证,2004年4月被村卫*室聘请继续在村卫*室执业。2009年,李XX执业期满*年,答辩人按照《乡村医生从*管*条例》和*南省卫*厅《关***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的通*》(豫卫**(2009)15号)的规定,为李XX进行执业再注册,符*上述规定。且为李XX再注册时,上诉人卫*室还未成*。二、上诉人提出李XX在其处执业对其构成*大医疗风险并不存在。答辩人为李XX颁发的执业许*证名称为“双*铺镇三教洞村李XX卫*室”,与上诉人卫*室是两个不同的执业场所。

原审第三人李XX口头答辩称,其执业过程*没有*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负责,该卫*室的起诉系其负责人曾XX只顾*人利**排挤同行的行为。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理查**实与一审查**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第三人李XX办理执业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违法*问题。2009年12月31日李XX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即本案诉争的执业注册,是被上诉人商*县卫*局依据国*院《乡村医生从*管*条例》的规定,对李XX2004年11月30日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再注册,注册地点仍为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此卫*室系李XX2008年*河南省卫*厅的要求所建。2012年6月1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颁发了执业许*证,执业地点虽然也是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但此卫*室系曾XX2009年*市卫*局要求所建设的标准化卫*室。该二卫*室虽名称相*,但实际上并不是同一卫*室。为加以区别,2013年9月29日,被上诉人为李XX颁发了《双*铺镇三教洞村李XX卫*室》。被上诉人2009年*李XX办理执业再注册时*诉人尚*成*,客观上不存在需要李XX与上诉人签订聘用协议、告知上诉人负责人之说。上诉人关**上诉人为李XX办理执业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违法*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二)关**诉人认为第三人李XX在上诉人处执业对上诉人形成*大医疗风险的问题。李XX独立执业,并没有*上诉人双*铺镇三教洞村卫*室负责,且李XX现已有*立的《双*铺镇三教洞村李XX卫*室》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故并不存在上诉人因李XX执业而形成*疗风险问题。(三)关**诉人认为李XX不具备在上诉人处执业条件的问题。被上诉人为李XX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是根据国*院《乡村医生从*管*条例》的规定,经*依法*核而颁发证书的,李XX符*在双*铺镇三教洞村继续从*乡村医生执业。综上,上诉人商*县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商*县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阮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龚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7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