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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XX,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郝XX、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相识,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20日生育一女李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性格不和,且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沟通很少,几乎不说话。结婚多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无法继续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2013年9月25日,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被告殴打我,我被迫打110报警,民警介入并进行调解,但民警走后,被告威胁我的人身安全,并将我赶出家门,被告的举动让我无法接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X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出于家庭的责任,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跟我和我父母共同生活,现在是成长的关键时期,我不希望孩子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中。当时我和原告发生纠纷,原告报警,警察来了,确认我没有打原告。之前原告还报了几次警,警察每次都来,但我都没有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20日生育一女李XX。原告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性格不和,且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沟通很少,几乎不说话。后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报警并从居所离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达了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不同意离婚的意愿。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受理表、接处警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彼此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属正常范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执和矛盾尚未从根本上危及到双方的婚姻基础,通过沟通和了解完全有可能化解和消弭,故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此外被告在庭审中亦表达了珍惜夫妻感情、希望家庭稳定和睦的意愿,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尚存在和好如初的可能性,以不离婚为宜。同时,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对原告以离婚为前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X负担(已交纳75元,其余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XX理审判员张帅宾代理审判员陈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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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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