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X。
原告白X。
原告白X。
委托代理人吕琦、杨X,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天总医院。
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城XX。
法定代表人高X,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XX,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XX,该院医务科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XX。
法定代表人熊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X,该院医教部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该院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白X、白X与被告西安航天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白X、白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209元。
审 判 长 庞百忍
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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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6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