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平县XX一组。
负责人谭XX,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XX,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田XX,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XX一组诉被告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梁平县XX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8.00元,减半收取2744.00元,由原告梁平县XX一组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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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54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