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2元,减半收取9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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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8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