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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总工会诉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东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XX。

法定代表人李XX,主席。

委托代理人田XX,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俞城峰,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XX,男。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与被告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乡县总工会的委托代理人田XX、俞城峰,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告经公开竞标,被告竞租到原告所有的东乡县XX一楼西侧第一间店面房。当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店面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的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店面房的租金在2013年度每月为伍仟伍佰元(¥55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按6﹪递增。但是,被告在租赁原告的店面房后在2013年度并没有向原告缴纳租金,被告累计共欠租金6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均无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66000元。

被告辩称,房屋租金太高,希望减少一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东乡县总工会(合同中称甲方)经公开竞标,被告杨XX(合同中称乙方)竞租到原告所有的东乡县XX一楼西侧第一间店面房。当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县总工会大楼一楼西侧第三间至第六间共四间店面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乙方2013年每月付给甲方店面租赁金肆万零肆佰元整(5500元),以后每年租金按6﹪递增,即2014年每月付给甲方租金肆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42820元),2015年每月付给甲方租金肆万伍仟叁佰玖拾元整(45390元),2016年每月付给甲方租金肆万捌仟壹佰壹拾元整(48110元),2017年每月付给甲方租金伍万零玖佰玖拾元整(50990元)。租金按季交付,合同签订之日提前缴交3个月租金,以后顺延交付,即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底缴交。如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甲方随时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赔偿。三、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押金肆万元整,即每间店面10000元,承租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甲方予以退还。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分文租金,至2013年12月底止,被告共欠房屋租金6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问店面租金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6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店面租赁合同一份,店面的所有权房产证等证实,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东乡县总工会与被告杨XX签订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租赁了原告店面使用没有给付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6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X辩称房屋租金过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给付尚欠原告东乡县总工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共计12个月租金66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艾文辉

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

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

书 记 员  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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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7 16:00:00

审理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

标      的:6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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