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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安*市**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安*市迎江*。

委托代理人:丁X,安*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XX,安*XX律师。

被告:安*市XX公*,住所地安*省安*市。

法*代表人:杨XX,该公***。

委托代理人:江XX,安*XX律师。

第三人:安*经*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中心,住所地安*省安*市开XX。

法*代表人:杨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该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XX,该中心科长。

第三人:安*XX公*,住所地安*省安*市经*技术开XX。

法*代表人:王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毕XX,该公**员。

委托代理人:汪*,安*中皖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XX,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安*市宜秀区。

第三人:卜XX,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安*市迎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安*市XX公**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郑X

书记员  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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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24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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