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广**致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
负责人徐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工。
原告陈XX诉被告中XX公**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郭*征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XX公**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陈XX诉称,2011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商*致,就原告自有*XX小轿车(车*号:粤MRR62*)在被告处分别*立了机动车*通**险(保单*:02114XXXX1033200****)及机动车*商*保险(保险单*:02114XXXX1033500****,内含100万**付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和80万**付额的机动车**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2年10月21日止。2012年9月2日0时*,原告朋友吴XX驾驶原告的粤MRR62*号牌XX小轿车*至梅**梅XX时,因避让对方*车*慎*撞停放的粤M1108*本田*域小轿车(车*:余XX),造成*告车*(标的,下同)右前方**损毁,对方**(三者车,下同)左**受损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当事司*有*时**警部门及被告报案,被告亦有*员勘查*故现场。本次交通*故,经*警部门依法*查*理,同日,梅*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出具了“道路*通*故认定书(简***)”,确认当事司*吴XX负事故全*责任,对方*驶员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除有*时**告报案外,还向*告要求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本次事故的两受损车*(包*标的车*MRR62*小车**者车*M1108*小车)进行定损、理赔,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至今,原告虽曾*次向*告催促进行事故车*的保险定损和*赔,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只得自掏腰包*托有*质的汽车*修厂进行受损车*的维修,因此造成*直接经*损失壹拾柒万*仟伍*玖拾元(含:标的车*MRR62*系德国*车*口,维修费*人民币166965元;三者车*M1108*维修费*为人民币10625元)。虽然,从*通*故发生至今已有*达四个月的时*,但,原告要求被告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和*赔却毫无进展,原告至今仍未得到被告支*的任**险款项,原告作为保险受益*的正当权**到严*侵害。无奈原告只得向**起诉,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机动车**险之车*险80万**付额范*内,对原告的受损车*粤MRR62*的维修费*166965元*行赔偿(本项*修费*价格参照修理厂出具的保险车*定损单、维修费*票据等计*)。2、判令被告在交强*财产损失赔付限额2000元**内及商*第三者责任*100万**付额范*内对第三者车*粤M1108*的维修费*10625元*行赔偿(本项*修费*价格参照修理厂出具的保险车*定损单、维修费*票据等计*)。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XX公**出书面答辩称,一、本案交通*故有*意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嫌疑。1、本案中我司*包**粤MRR62*驾驶员吴XX不是原告本人。据了解*梅*市XX公**工,且发生事故后*辆事故车(粤MRR62*和*M1108*)都*梅*市XX公**修,而据了解*发时*告本人并不知道车*具体发生什么保险事故。2、本案粤MRR62*驾驶员吴XX向*司*案的出险时*2012年9月1日23时43分,而交警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时*是2012年9月2日00时30分,出险时*不一致且交警事故认定书中事故时*明*有*为改过的痕迹,我司*为事故真实性不可采信。二、原告在未对车*进行评估和*得到我司*许*情况*就进行维修,无法*明*事车*维修费*是否属于*次事故造成,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违约责任。三、原告只提供梅*市XX公**收据,没有*供相**维修发票和*没有*供任**据证实其实际支*粤MRR62*和*M1108*车*的各项*失,因此原告主张*维修事实不存在,也无权*张****。综上,请求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法*决我司*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提出异议称,司*吴XX和*告是朋友关*,吴XX借原告的车*用是合情合理的。交警在凌*确认事故,相*几分钟,是合理的时*误差,并非原告改时*。根据保险法*相**定,是被保险人的利***法*为,并非违约行为。本次事故的车*,被告没有*损,原告也没有*托第三方*织机构进行评估,车*的义务是被告履行的,原告的车*损失,被告也进行了查*,相**事故被告也很清楚,被告在收据方*提出异议,原告可提供正式的发票。
经*理查*,2011年10月21日,原告陈XX为其所有*XX牌BENZR300旅行车(粤MRR62*)向*告中XX公**保交强*及商*险,被告审查*,接受了原告的投保,其中交强*单*为02114XXXX1033200****,限额为122000元;在保险单*为02114XXXX1033500****的商*保险单*,双**定了车*损失险80万*、第三者责任*100万*、第三者责任*不计*赔险、车*损失险不计*赔险及其他各项*种,保险期间为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原告为此缴纳了相**费。2012年9月2日零时30分,原告驾驶保险车*粤MRR62*号车*驶至梅**梅XX时*余XX停放在路**粤M1108*号本田*域牌小车*生碰撞,造成*车*坏的交通*故。原告即向*警部门报警,2012年9月2日,梅*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二十二条前款规定,负事故的全*责任,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告报告出险,被告接到报案后,也派员到达现场查*、拍照,并到梅*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了解*事故情况。9月2日,原告将事故车*粤MRR62*及粤M1108*号车*至梅*市XX公**行维修,被告亦派员到维修现场勘验,拍照。2012年10月初,两辆受损车*均已维修好,达到安**路*准。事故造成*MRR62*车***修费166965元,粤M1108*车***修费10625元,原告亦缴纳了维修费*。此后,原告向*告提出索*请求。2013年1月6日,被告出具定损确认书,认定粤MRR62*车*损结果为48845元,粤M1108*车*损结果为7389.13元,但被告未将定损结果告知原告。由于*告未获得被告理赔,今年1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由于*告怀*事故的真实性及原告有*保的嫌疑,原告向*院递交《调取证据申*书》,申*调取交通*故卷宗。本院依法***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调取了事故卷宗,当庭进行了出示,并针对原告是否涉及骗保问题询问了被告,经*告确认,被告仅向***门进行报备,但有**门并未对此进行处理。
由于***受损车*的维修、更换项*及价格发生较大争议,在本院主持下,双**致确认了受损两车*的维修及更换项*,并一致同意交由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两车*行价格鉴定。为此,本院委托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损两车*行鉴定。2013年4月11日,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2013)0418号鉴定书、(2013)0417号鉴定书,认定粤M1108*号车*修及更换零件费*为9457元,鉴定费*600元;粤MRR62*号车*修及更换零件费*为152463元,鉴定费*6800元。
被告对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向*院提交《广**物价局、广**公**关**路*通*故车*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题的通*》(以下简*通*)及梅*、广*两间汽车*件店所作的《机动车*配件报价单》,申*重新鉴定,理由如下:一、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违反了《通*》第2条,2.1、2.2。导致两车*格鉴定结论不够客观、不够公*,以及价格不合理。二、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违反了《通*》第4条,4.1、4.1.5、4.1.9.没有*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的汽车*配件价格,没有*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合确定汽车*换零配件价格,导致两车*换零配件价格鉴定过高,以及没有*规定扣除残值。三、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违反了第6条,6.1,(4),①。没有*明*格鉴定结论应*范*,导致价格鉴定无据可查。本院已当庭告知被告不予受理其重新鉴定申*。
以上事实,有**质证的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企业基本信息查*表》、《保险单(代抄单)》、《车*定损单》、《发票及收据》、《营业执照、道路*输经*许*证》、《中华*民共和**动车*驶证》、《中华*民共和**动车*驶证》、《梅*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道路*通*故认定书》、《照片》及被告提交的《保险车*定损单》、《代抄单》、《公*资格证》、《询问笔录》、《通*清单》和*事人陈*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中XX公**间的保险合同关*有***交的《保险单(代抄单)》为证,且被告当庭认可,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应*合同履行。原告为其所有*车*投保了交强*及商*险,发生交通*故后,被告就应*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该赔付义务与驾驶员的身份无关。关**故的真实性问题:一、从*院向**市公**交通*察支*直属大队调取的交通*故卷宗*看,事故发生后**通*察的签名,且被告有*现场进行勘查*到交警调查。二、对被告质疑《道路*通*故认定书》中的事故时*的修改痕迹,事故发生时*2012年9月1日23时43分,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时*是9月2日00时30分,基于*般人的习*,在晚上12时**日期一般还会当成12时*前的日期,从*定书也可以清楚*出修改的痕迹是从1改成2,因此,该修改并不能*为质疑事故真实性的依据。三、被告基于*述疑点怀*原告存在骗保行为,根据庭审中被告陈*,被告已向***门报备,但有**门并未对此进行处理。综上,对事故真实性本院应*以认定,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告认为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够客观、不够公*,以及价格不合理,应*行重新鉴定问题。由于*事故车*交由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是双**商*致指定的,说明***认可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资质及公*性,而梅*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依法**的价格鉴定机构,其利*其专有*术对事故车*所作出的价格鉴定,是真实有*的,应*以认定。被告虽对该鉴定结论表示异议,但所提出证据仅是《通*》及梅*、广*两间汽车*件店所作的《机动车*配件报价单》,并不符*法*所规定的关**动重新鉴定的规定条件,因此对其重新鉴定申*,本院不予受理。关**除残值问题,被告并没有**院提出该请求,本院在此不作处理。鉴定费*照法*规定应*败诉方*担。综上,被告应*原告所购买的机动车**险中车*险赔付限额范*内赔付原告车*(粤MRR62*)维修费*152463元*鉴定费6800元;在原告所购买的交强*赔付限额2000元**内和*动车**险中第三者责任*赔付限额范*内赔付原告为第三者车*(粤M1108*)支*的维修费*9457元*鉴定费600元。上述各项**共合计169320元(6800+152463+9457+600=169320)。案经*解*效,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XX公***付169320元*原告陈XX,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陈XX负担83元,被告中XX公**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郭*征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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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6 16:00:00
审理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