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金*工业六冶机电安*公*,住所地:洛阳*涧西区长春XX。
法*代表人辛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刘*、赵*,河南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林*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公*,住所地:林*市城郊XX。
法*代表人桑*生,该公***长
被告林*市中升钢铁有*公*,住所地:林*市城郊XX。
法*代表人桑*生,该公***长。
原告中国**金*工业六冶机电安*公*(以下简*中色机电安*公*)诉被告林*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公*(以下简*半导体硅公*)、被告中升钢铁有*公*(以下简*钢铁公*)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6日依法**告半导体硅公*、钢铁公***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通*和*庭传票。本院依法**议庭,于2010月3月1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色机电安*公**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半导体硅公*、钢铁公**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中色机电安*公**称:2007年12月30日,原告承建的中升半导体材料工程*经*照工程**协议确定的施*内容**完工,双**于2008年3月份前对该工程*行了交接,经*告审查*收、该工程*质量合格,车*试运行期间运行正常,达到正常*入使用条件。期间双**进行了对账确认,至今仍欠705562元*程*未付。依照双**签订的合同,原告已经*约将合格的工程*付被告并投入使用至今将近2年,原告已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结清工程*欠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约严*侵犯了原告的合同利*,在索*无果的情况*,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原告的全*诉求。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工程*70.5562万**逾期利*(至实际付清欠款为止);2、本案的全*费*由被告承担(包*诉讼费、保全**)。
被告半导体硅公*、钢铁有*公*,无答辩意见(缺席)。
原告为支*自己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安*工程**合同,证明*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工程**合同的法*关*;证据2、工程*接单*份,证明*工程*交付二被告使用,且由二被告验收签字,原告将合格工程*付给上述两被告投入使用至今两年,证据3、被告付款明*单,证明*告尚*工程*的事实,现在仍欠705562元。
上述证据,原件当庭核实,复印*附卷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据,经*理查*:2007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钢铁有*公**订半导体硅材料厂“安*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权**务,其中第六条约定,工程*造价为XXX元。第九条约定了付款方*;约定:完工验收后*款总工程*的95%,剩余5%保证金*年**到要求时,一次性付清等项*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安*施*,并于2008年**与被告半导体硅材料有*公**行了交接、验收并投入使用。期间二被告陆*支*工程*XXX.00元,余*705562.00元**支*。后**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商*致签订的《安*工程**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强*性规定,合法**。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经*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施*义务,被告已经*收并投入使用两年*久,应*按照约定支*所欠工程*,并应*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利*请求,应*2008年**交工后*年*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半导体硅公*、钢铁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放弃。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支*原告中国**金*工业六冶机电安*公**程*705562.00元。
二、被告林*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支*原告中国**金*工业六冶机电安*公**程*款逾期利*(计*办法:自2009年**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
三、被告林*市中升钢铁有*公**上述欠款承担连*支*责任。
上述欠款,逾期支*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诉讼费10856元,由被告林*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周 占 发
人民陪审员:高 长 城
人民陪审员:刘 惠 利
代书 记 员:张 琳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1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