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XX。
委托代理人徐XX,系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封建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XX。
原审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X,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徐XX、徐XX及原审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牛XX
审判员 庞 辉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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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