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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徐XX等与惠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XX。

委托代理人徐XX,系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封建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XX。

原审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X,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徐XX、徐XX及原审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牛XX

审判员  庞 辉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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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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