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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电白县笫一小学、梁XX、李XX、梁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电白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法*代理人:李XX,系原告李XX的母亲。

法*代理人:李X,系原告李XX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高*强,广**道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电白*第一小学。

住所地:广**茂名市电白*水*XX。

法*代表人:龚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许XX、李XX,该校教员。

被告:梁XX。

法*代理人:李XX,系被告梁XX的母亲。

法*代理人:梁XX(又名梁X),系被告梁XX的父亲。

被告:李XX,系被告梁XX的母亲。

被告:梁XX(又名梁X),系被告梁XX的父亲。

原告李XX诉被告电白*第一小学(以下简*电白*小)、梁XX、李XX、梁XX(又名梁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由本院审判员黄XX独任*判,于2014年8月22日9时、2014年10月8日16时*第七审判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法*代理人李XX、委托代理人高*强,被告梁XX的法*代理人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被告电白*小的委托代理人许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诉称:2014年4月23日,早上9时*,原告李XX在全*寄读学校被告电白*小课间休息时,从**间小便完后*到自己班*四年*(二)班**时,被同班*学梁XX从*后*出来用脚绊倒在地板而受伤。回到教室后,原告一直趴在课桌上头晕头疼。下午放学前(约16时**),老师*发现其受伤,随后*其到电白*中医院诊查,用去医疗费300元,经*生CT诊断:CT示左*枕硬膜外血肿。随即转入电白*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情况:因“外伤致不省人事30分,头晕头疼9小时”入院;入院诊断:左*枕硬膜外血肿。原告在电白*人民医院住院至2014年4月24日,住院2天,已用医疗费1213元,住院留陪一人;因伤情严*,随转入高*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继续治疗。原告在高*市人民医院进行“左*顶定向*刺置管*流血肿清除术”,从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5月25日住院治疗31天,已用医疗费14642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及加强*养,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门诊随诊。

原告因本案遭受重大经*损失,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等相***及参照《2014广**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规定,原告在本案的损失计*如下:1、医药费:16608元(300元+1213元+14642元+453元);2、住院伙食费:3300元(100元×33天);3、陪护费:3300元(100元×33天);4、营养*:4000元;5、车*费:2000元;6、补课费:3000元(因本事导致原告住院治疗,此段**无法*加学校上课而耽误了其半个学期小学四年*课程,而参加补习**习*误的课程*要补课费);7、后*治疗费:10000元。以上共计*告损失为42208元。扣除被告李XX一方*支*8513元,原告还有*失33695元*能*到赔偿。由于*告电白*小是原告的全*寄读学校,本事故发生在学校内及课间期间,被告梁XX与原告是同班*学,均未满10周*,被告电白*小对此俩学生没有*到安**育及管*职责,而且在原告受伤后*能*时*现并送往就医,耽误了原告的关*抢救时*而导致原告伤情加重。被告梁XX(又名梁X)、李XX是被告梁XX的父母及法*代理人、监护人。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根据相***规定特向**提起诉讼,请依法*决支*原告诉求:1、判令以上被告连*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车*费、补课费、后*治疗费*共33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XX、李XX、梁XX(又名梁X)辩称:由法*依法*定、判决。

被告电白*小辩称:原告在课间期间被绊脚跌倒受伤,被告电白*小不存在过错。据原告诉称原告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小便回到自己班**时,被同班*学被告梁XX从*口冲出来用脚绊倒在地板而受伤,原告受伤不是学校想见到的,也不是学校的教育和**未尽职责所致。对于*告受伤,被告电白*小是不存在过错的。二、原告与被告梁XX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对自己的行为均已有*定的认知和*辨能*,应*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意外的发生是梁XX在玩耍嬉闹时*能**他人的安**致,是梁XX导致原告受伤,该责任**过错者承担,过错者未有**承担的,应*其监护人代为承担。三、被告电白*小已尽了教育、管*职责,依法*应*担责任。原告受伤并非是被告电白*小的教育、管*不到位所致。事发当天第三节课,被告电白*小老师*知原告不适后*带其到校医处进行检查**当治疗,同时*即通*双***;被告发现原告受伤后*常*视,处理及时**,尽了学校应*的一切义务,不存在原告所称学校未尽教育管*义务,未及时*现送往就医的情况*至耽误了关*抢救时*而导致原告伤情加重的情形。原告所受的伤害本来就不算严*的皮*轻微伤,不存在抢救的问题,不存在“耽误了关*抢救时*”的问题。四、原告请求赔偿的部分款项*法*依据。首先,根据电白*人民医院记录记载,原告的病情很普通,并无大碍,治愈出院。原告去高*市人民医院再住院治疗,是原告家*自作主张*致,原告擅自到高*市人民医院治疗的相***不予赔偿。其次,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费、陪护费**去其擅自去高*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天数相**费*。原告要求赔偿营养*4000元、补偿费3000元、后*治疗费10000元*无依据,不应**。原告主张*车*费2000元,明*过高,提供的发票大多是无日期且按顺序连*的车*,虚报明*,不应**。综上所述,原告受伤并不是被告电白*小未尽教育管*职责所致,其要求被告电白*小赔偿没有**依据,请求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电白*小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原告李XX、被告梁XX事发时*是被告电白*小四年*(2)班*学生,都*半托的寄宿*。2014年4月23日早上上完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被告梁XX在四年*(2)班*教室后*口跳跃玩耍,这时,原告李XX从*室后*快速跑进教室,被被告梁XX的脚绊倒,撞到教室后*夹处,后*弹摔倒在地上。之后,原告李XX继续上课,上午10时50分许*音乐*时,原告李XX走上讲台跟音乐*师**娜称头痛,林*娜老师*叫一男同学陪原告李XX到学校的保健室看看,原告李XX对被告电白*小的保健室的职员崔XX说头痛,崔XX对原告李XX做初步*查,没发现有*口,就用云*白*雾剂喷原告李XX的头部进行治疗,同时*嘱原告李XX如果头还痛,要及时***任*老师*报。之后*告李XX回班*续上课。中午原告李XX在学校休息时*现难以入睡现象。下午3时*,四(2)班**任*X上语文*时,发现原告李XX趴在自己的课桌上睡觉,就问原告李XX为何*觉,原告李XX告知蔡X老师***部痛、头痛,蔡X老师*开原告的衣服检查,发现原告的腰部有**,头部没有**伤痕。蔡X老师*清楚*告李XX的受伤经*后*打电话通*原、被告双**家*到校。双**家*到学校后,大家**一起带原告李XX到电白*中医院治疗,原告经*查*部出血,双***协商*意,原告李XX转往电白*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原告李XX的伤情未好转,双***商*后,原告李XX转往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李XX在电白*中医院检查**去医疗费300元。原告李XX经*白*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枕硬膜外血肿;原告住院至2014年4月24日,住院1天,用去住院医疗费1213元;2014年4月24日转往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住院期间进行了左*顶定向*刺导管*流血肿清除术,住院至2014年5月24日,住院31天,用去住院医疗费14642元,门诊检查*453元,共15095元;出院医嘱咐:1、注意休息及加强*养,2、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3、随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的父、母亲护理。

事故后,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支*原告医疗费8513元,原告主张*余*偿款未果,于2014年7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办理。原告提供交通**据36张,主张*通*2000元;提供身份证、居*证、房*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主张*告的父、母亲李X、李XX需陪护原告而造成*工损失,据此主张*理费*100元/天计*,陪护费3300元;提供育英培训机构的收据一张(金*为3000元),主张*课费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梁XX在原告李XX快速跑进教室时*脚绊倒原告李XX以致原告李XX倒地受伤,被告梁XX有*大的过错;被告梁XX为限制行为能*人,其侵权*为造成*后*应*被告梁XX的父、母亲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承担,则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应*偿原告李XX受伤造成*经*损失。被告电白*小的老师*上午10时40分左*已发现原告李XX有*痛现象,在李XX到保健室检查*,被告电白*小的职员在李XX反映因跌伤头痛时*用云*白*雾剂喷原告的头部,没对原告进一步*查*疗,也没通*原、被告的家*,直至下午3时*告昏睡在教室时*通*原告的家*到场处理,延误了对原告李XX的治疗时*,导致了原告损失的扩大;且被告电白*小不尽管*职责,对学生的安**育不足,以致被告梁XX认识不到用脚绊倒原告李XX的危*性,导致原告李XX被绊倒致伤,被告电白*小有*定的过错,应*原告李XX因伤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李XX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人,应*识到在教室的走道快速跑动有*大的危*性,但原告李XX没认识到,快速跑进教室,被被告梁XX绊倒受伤,原告李XX有*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梁XX应*担事故的50%责任,应*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对原告李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电白*小应*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XX自负20%责任。被告电白*小辩称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任*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参照《广**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原告李XX因伤导致的经*损失为:一、医疗费。原告伤后*电白*中医院、电白*人民医院、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6308元(1213元+14642元+453元),提供有*断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据、费*明*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疗费16308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32天);三、护理费。原告提供身份证、居*证、房*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主张*告父、母亲在深圳工作,据此主张*100元/天计*护理费,本院予以认定;则护理费*3200元(100元/天×32天×1人);原告主张*理费3300元,超过3200元,本院不予支*,予以驳回。四、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营养**情认定为500元;原告主张*养*4000元,超过500元*分,本院不予支*,予以驳回。五、交通*。根据原告在电白*中医院、电白*人民医院、高*市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交通**情认定为800元;原告主张*通*2000元,超过800元*分,本院不予支*,予以驳回。以上五项*24008元(16309元+3200元+3200元+500元+800元)。对于*告主张*课费3000元*求,原告提供育英培训机构的收据一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予以驳回。对于*告主张**治疗费10000元*请求,由于*损失未发生,无法*定,本院不予支*,予以驳回;原告可待实际费*产生后*行起诉解*。如前所述,被告李XX、梁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偿原告12004元(24008元÷2),事故后*告李XX、梁XX(又名梁X)已赔偿原告8513元,则尚**偿原告3491元(12004元-8513元)。被告电白*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偿原告7202.4元(24008元×30%)。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因被绊倒致伤导致的经*损失3491元;

二、限被告电白*第一小学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因被绊倒致伤导致的经*损失7202.4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电白*第一小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则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李XX负担219元,被告李XX、梁XX(又名梁X)负担33元,被告电白*第一小学负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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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16:00:00

审理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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