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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林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64岁,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77岁,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63岁,住福州市罗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林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友泉

人民陪审员  丁振光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林XX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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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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