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蒙古族,1962年4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中XX。
委托代理人:尹宏清,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XX,男,蒙古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蒙古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再审申请人吴XX因与被申请人史XX、张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兴民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淑娟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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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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