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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史XX、张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再审立案裁定书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蒙古族,1962年4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中XX。

委托代理人:尹宏清,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XX,男,蒙古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蒙古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再审申请人吴XX因与被申请人史XX、张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兴民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淑娟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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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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