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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濉溪县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李XX、陈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居民。(特别授权)

被告:濉溪县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陈X,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濉溪县和盛运输有限公司、李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国安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袁XX

书 记 员    纪莉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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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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