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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董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董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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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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