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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王XX、李XX、安XX公司、王XX、莒县金航物流中心、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五莲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401号房。

代表人:孙XX,经理。

被告:王XX。

被告:莒县金航物流中心,住所地莒县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李XX、安XX公司、王XX、莒县金航物流中心、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李XX、安XX公司、王XX、莒县金航物流中心、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王XX、李XX、安XX公司、王XX、莒县金航物流中心、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2170元,原告胡XX负担。

审 判 长  郑淑梅

审 判 员  刘顺斌

人民陪审员  汤永龙

书 记 员  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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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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