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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XX公司与马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安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中段西XX。

诉讼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职工。

被告:马XX,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XX公司诉被告马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X

书记员  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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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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