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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

申请人述称,2014年10月4日,被申请人无证驾驶闽GXXX轿车在陈大南岐往碧溪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闽FKKXXX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赔款。现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803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XX银行存款280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XX

书记员  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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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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