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XX,机构代码671XXXX0725-2。
法定代表人骆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王XX与被告三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王XX于2014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为127元,由原告李XX、王XX负担。
审 判 长 余忠发
审 判 员 李连德
人民陪审员 吴旋婧
书 记 员 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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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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