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朱XX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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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望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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