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逯XX,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79年3月9日,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银川顺泰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XX诉被告银川顺泰家俱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逯XX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逯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文星菊
人民陪审员 徐自发
书 记 员 林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