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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重庆XX公司、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麦子坪村民委员会等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7620—8。

法定代表人梁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麦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

法定代表人周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盛XX,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麦子坪村民委员会、盛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 判 长  蒋兴平

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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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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