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7620—8。
法定代表人梁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麦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
法定代表人周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盛XX,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麦子坪村民委员会、盛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 判 长 蒋兴平
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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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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