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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成*市康泰元**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流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

委托代理人王*,四川广**师*务所律师。

被告成**康*元**有*责任**。住所地:四川省双*县东*街道XX。

法*代表人王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彭*松,四川公*明*师*务所律师。

原告钟XX诉被告成**康*元**有*责任**(以下简*包*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龙**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包*公**法*代表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松*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钟XX诉称,原告系深圳赛比家*有*公*(以下简*“赛比公*”)授权*下“乡村故事”系列产品唯一合作生产商。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县东*街道XX的厂房5108平***租给原告加工家*,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2013年7月10日一场雨,路*积水*入厂房,将原告家*淹没浸泡,致使原告产品遭受重大损失,经*华*险公*有*公**川分公**估,原告损失为XXX.15元,保险公**付了原告800000元,尚*651314元*损失,原告与被告协商*果。原告认为,被告出租的厂房*规划许*,其排水*计、设施*符*规范,致使雨水*累倒灌导致原告受损,被告作为出租方,其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向*民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131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陈*的事实及支*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告系双*县三友木制品加工厂业主的事实。

2、2012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以证明*告与被告之间建立有*赁合同关*的事实。

3、2013年11月21日,由泛华*险公*有*公**川分公**具的《保险公*最终*告》以及财产保险单、发生水*后*告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以证明*告财产遭受损失的总价值为XXX.15元,除去保险公**赔付的800000元,尚*651314元*得到赔偿的事实。

4、原告录制的电子文*,以证明*房*有*水*施*事实。

5、3013年6月25日,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分公**具的财产综合险保单,以证明*告投保了财产险的事实。

6、赛比公**权*,以证明*告系赛比公**权*下“乡村故事”系列产品唯一合作生产商*事实。

被告包*公**称,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有**租赁关*,2012年8月22日,双**签订了租赁合同,由于*告未履行缴纳房*的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行。2012年8月22日,被告与赛比公**订了一份与原告合同内容**的房*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了补充*议,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向*比公**取了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租金5820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3日的租金268000元。而被告从2012年9月起,从*收取过原告的租金,原告与赛比公**两个独立的主体,至于*比公**否将厂房*给原告使用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错误。原告称,被告出租的厂房*规划许*,排水*计、设施*符*规范,这些问题应*相**门对被告进行处罚。如果被告出租厂房*排水*计、设施*符*规范,则保险公**会卖保险更不会向*告理赔。总之,被告与原告没有*立事实上的租赁关*,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法*依法*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全*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陈*的事实及支*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0年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议,以证明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双**立有*赁合同关*的事实。

2、赛比公**企业法*营业执照,2012年8月22日,赛比公**托沈X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的委托书以及当日沈X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议以及收取赛比公*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租金*收条3张,以证明*告未与原告建立有*赁关*的事实。

经*理查*,原告系双*县三友木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业主。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有*赁合同关*。2012年8月22日,原告以双*县三友木制品加工厂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现有*分富**房**告要求,将下列厂房:自编号1号厂房(面积2320平**)、3号厂房(面积1494平**)、2号厂房*边*个开间(面积1294平**),共计5108平***给原告作家*加工用;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起到2014年8月31日止;租金*年*定,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期间为每平***月9.5元,该时***金*582312元,去零头实收582000元,每半年**一次,按先支*后*用原则,在2012年8月和2013年2月各支*291000元,到2013年8月双**着随行就市原则商*第二年*金;由于*告从*家*木质材料加工,火灾风险大,因此,原告应*卖房*火灾险,因火灾造成*损失原告全*赔偿(恢复厂房*貌)。原告代表人为沈X。沈X持赛比公*(案外人)书面委托书,于*日代表赛比公**被告签订了内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全*致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向*告支*租金,赛比公**照约定分期向*告支*了租金。

另查*,租赁合同涉及的厂房*于**县东*街道XX,2013年7月10日,由于**几次强*雨,永乐*区内大面积遭受水*,农**农*、企业房*不同程*进水,导致原告在厂房*的原材料、半成*、成*遭受损失,经*华*险公*有*公**川分公**估,原告损失为XXX.15元,由于*告在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分公**保了财产综合险,原告遭受损失时*保险期限内,为此保险公**付了原告800000元,尚*651314元*损失未得到赔付。原告系赛比公**权*下“乡村故事”系列产品唯一合作生产商。

以上事实有*举证期限内原告向*院提供的租赁合同、保险公*最终*告、照片、电子文*、保险单、授权*,被告向*院提供的委托书、租赁合同、收条以及原、被告的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7月10日,原告钟XX的财产因水*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是:1、原告钟XX与被告包*公**否建立有*赁关*;2、被告包*公**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否建立有*赁关*的问题,根据查**事实,被告包*公**然于2012年8月22日,分别*原告钟XX、赛比公*(案外人)签订了内容*全*致的租赁合同,但从*行合同的情况*看,由于*告钟XX没有*照约定向*告包*公**纳租金,因此,应*定双**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到实际履行,双**建立有*赁关*。关**告包*公**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鉴于***建立有*赁关*,根据合同的相*性,被告包*公**本案中不应*承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成**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龙  康

书  记  员 夏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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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16:00:00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标      的:14543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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