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亲戚)。
被告柳XX。
委托代理人高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津XX律师。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赵XX。
原告马XX与被告柳XX及第三人张XX、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柳XX及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XX、赵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马XX诉称,我于2007年11月22日购买天津市河北区××大厦商*房,并缴纳了全*房*,2009年12月22日取得讼争房*房*产权*。2010年1月办理入住时,发现被告自2007年12月9日起占用讼争房,讼争房*由第三人使用。现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腾出讼争房*,并要求被告自2007年12月开始至腾房*日按每月1200元*付房*租金,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柳XX辩称,我基于*案外人以房*施*工程*款的协议,成*讼争房*实际权**,我于2007年8月18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进行了房*装修,交纳物业费*费*。我一直要求案外人办理讼争房*权*移手续,案外人以种种理由拖延。讼争房*由我借给第三人使用。案外人一房*卖,又将讼争房*予原告,原告办理了产权*。我与案外人的商*房*卖合同纠纷已判决生效,我已申*执行,在案外人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前,我占有*争房*权**续存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XX、赵XX未出庭陈*意见。
经*理查*,讼争房*在天津市河北区××大厦系天津XX公*(原天津XX公*,简*该公*)开发建设的商*房,被告从*了该大厦相**设项*,被告完成*程*项*,该公**讼争房*付施*款,并于2007年8月18日向*大厦的物业公**具证明*确认书,被告凭上列手续办理了讼争房*住手续。2007年11月22日,原告与该公**讼争房*订了《天津市商*房*卖合同》,并履行了缴纳房*的义务,2009年12月22日取得讼争房*房*产权*。被告就讼争房*卖合同纠纷案曾*诉该公*,2014年3月31日,经(2014)一中民一终*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偿柳XX838200元,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申*执行。讼争房*由被告租予第三人居*使用,每月租金1400元。第三人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庭前本院对第三人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表示讼争房*被告租予他们居*使用,未订租期,月租金1400元,租金*已交到2014年7月10日,讼争房*有*们和*告的物品,并表示如房*让搬家*们就搬。经*庭宣*该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及以下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商*房*卖合同》、天津市房*产权*、天津市房*登记证明、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一缴款书、天津市商*住宅维修基金*款收据、入住证明、业主入住明*表,被告提供的(2014)一中民一终*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诉状、收据、证明、房*交接单、××大厦地板采暖系统使用保证书、业主登记表、购电证,以上均为复印*,第三人未出庭,其放弃了质证权*,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得讼争房*的房*产权*后,其依法*讼争房*有*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将讼争房*空*予原告的请求,本院应*法**。因讼争房*由第三人使用,且还有*告部分物品,原告表示如被告及第三人不腾房,原告负责为其租房*供腾房*用,并同意垫付租金,本院依法*准。原告要求从2007年12月起给付租金,但因其在2009年12月22日才取得讼争房*产权,故原告要求给付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22日期间的租金*依据,本院不予支*。被告出租讼争房*得租金**付讼争房*权**,给付期限应**告取得讼争房*权*日起。原告要求按每月1200元*付费*并无不当,本院应*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俟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及第三人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大厦房*腾空*予原告;
二、逾期不腾房,由原告负责在天津市外环线范*内为被告租赁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房*,并由原告垫付三个月租金*租房*需一切手续费*,上述费*由被告承担;由原告负责在天津市外环线范*内为第三人租赁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房*,并由原告垫付三个月租金*租房*需一切手续费*,上述费*由第三人承担;
三、俟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12月22日起至腾房*日的房*使用费,按每月1200元*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蔡XX
审 判 员 袁 雷
人民陪审员 毛XX
书 记 员 李XX
附:本裁判文*适用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权*》
第三十九条所有**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有*有、使用、收益**分的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占有*,权**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支*善意占有*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的必要费*。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