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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申*执行人莫XX。

委托代理人卢**,广*春良律师*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XX公*(原名称为“桂*XX公*”),住所地:桂**雁山*良丰XX。

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桂*XX公*(2014)阳*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XX公**自动交纳案款10336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桂*XX公**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民法*关**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县人民法*作出的(2014)阳*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效力。

审 判 长  夏*海

代理审判员  彭*飞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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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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