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申*执行人莫XX。
委托代理人卢**,广*春良律师*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XX公*(原名称为“桂*XX公*”),住所地:桂**雁山*良丰XX。
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桂*XX公*(2014)阳*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XX公**自动交纳案款10336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桂*XX公**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民法*关**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县人民法*作出的(2014)阳*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效力。
审 判 长 夏*海
代理审判员 彭*飞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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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