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北京巨采**公司与合木东方文化传媒(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巨采文*公*,住所地北京市东*区XX。

法*代表人王X,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中北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合木东***传媒(北京)有*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南XX。

法*代表人袁X,董*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商**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

被告黑龙***文*传媒集团有*公*,住所地黑龙**哈*滨市南岗区XX、430号。

法*代表人刘XX,董*长。

委托代理人潘*,黑龙**治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视台,住所地黑龙**哈*滨市南岗区XX。

法*代表人刘XX,台长。

委托代理人潘*,黑龙**治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巨采文*公*(简*巨采公*)与被告合木东***传媒(北京)有*公*(简*合木公*)、被告黑龙***文*传媒集团有*公*(简*龙*公*)以及被告黑龙**视台著作权*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采公**托代理人王XX、张*以及龙*公**黑龙**视台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合木公***院传唤,未到庭应*。本案现已审理终*。

巨采公**诉称:2008年4月,我公***介绍委托陈XX进行电视剧《警中警Ш》(又名《警中警之警中兄弟》)剧本的创作。2009年6月4日我公**陈XX签订《补充*议》,约定我公**付清40万**费,上述剧本的版权*全**公**有,陈XX仅享有*剧署名权。为拍摄该电视剧,我公**与怡光国*经*文*集团有*公*(简*怡光公*)签订《合作协议书》,含剧本费*在内我公**计**拍摄投资

XXX.77元。然而当我公**2012年10月向****总局申*前述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备案时,发现合木公*、龙*公**及黑龙**视台已将该电视剧进行了拍摄制作备案公*,并已经*行了开机拍摄和*售活动。我公**为合木公*、龙*公**及黑龙**视台以我公**有*作权*剧本拍摄电视剧并进行销售,是对我公**有*作权*严*侵犯,故我公**至法*请求判令合木公*、龙*公**及黑龙**视台停止侵权*为,消除影响并向*公**礼道歉;赔偿我公***损失XXX.77元*及律师*15万*。

合木公**辩称:巨采公**享有*视剧《警中警Ш》剧本的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本案所涉事实提起诉讼。巨采公**主张*经*损失及律师**未实际发生,其主张*依据。我公**经**履行著作权**的注意义务,合法*得了涉案电视剧的授权,版权*条完整,既无侵权*意,也没有*他侵权*错,巨采公**主张*侵权*实不成*。

龙*公**辩称:巨采公**具有*视剧《警中警Ш》剧本的著作权,虽其曾*陈XX签订协议取得该剧本的版权,但后*因其拖欠黑龙**双*市天泉酒业公*(简*天泉公*)酒款30余**,经*商*采公**愿将上述电视剧版权*让给天泉公***长关XX所有。此后,关XX又与陈XX签订合同将上述电视剧版权*让给了陈XX。2012年9月,我公**陈XX签订《电视文*剧本收购合同》取得该剧本的著作权。此后,我公*****管*门许*并与合木公**合进行了电视剧《警中警之警中兄弟》的拍摄,该行为并未侵犯巨采公**任***。我公**取得《警中警Ш》剧本著作权*,对该剧本进行了大量的改编,在拍摄电视剧《警中警之警中兄弟》时*用的剧本,与巨采公**张***剧本并非同一剧本。巨采公**主张*经*损失与律师*务费,均无法*明*本案有*,请求法*驳回巨采公**全*诉讼请求。

黑龙**视台答辩称:我台未参与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工作,与本案无关*性。我台与龙*公**为独立的法*单*,龙*公**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权**务,我台并不是适格的被告。

经*理查*:2008年5月18日,巨采公**陈XX就20集电视连*剧《警中兄弟》剧本摄制使用权*让签订《剧本转让合同》,双**定巨采公**买陈XX创作的20集电视剧《警中兄弟》剧本,每集2万*,共计40万*(税后)。巨采公***品的使用权,陈XX有*品的署名权,未经*XX同意,巨采公**得增删编剧的署名。若剧本在签约起1年*巨采公**能*入摄制,陈XX有**回作品使用权。

2009年6月4日,巨采公**陈XX签订《补充*议》,双**定巨采公**2009年6月4日将陈XX电视剧《警中警Ш》文*剧本稿费**20万***付清。自稿费*清之日起,《警中警Ш》文*剧本的版权*全**采公**有,编剧署名权**XX,双**有*约,任**方*约按实际发生金*赔付50%的违约金。

2008年9月10日,巨采公**怡光公**联合拍摄20集电视连*剧《警中警Ш》签订《合作协议书》。因存分歧,2010年**采公**怡光公***合作,双**作期间涉案电视剧未开机拍摄。此后,巨采公**立进行涉案电视剧的筹拍工作。2011年6月21日,公**宣*局向*采公**出《关**视连*剧剧本的审读意见》,经*读,剧中涉及公**作及民警形象之处无明*不当,同意投拍。此后*今,巨采公**进行涉案电视剧的开机拍摄。

2012年9月,龙*公*(甲方)与陈XX(乙方)签订《电视文*剧本收购合同》,双**定签约电视文*剧本是《警中警Ш》,剧本共20集,每集字数不得少于15000字。乙方*创作形式为编剧。甲方*有*方*名权*的全*著作权,时*3年。如3年*甲方*各种原因不能*拍,剧本版权*方***回,另作处理,所得效益*甲方*关。甲方*每集2.25万**方**收购款,总计45万*。乙方*证该剧本没有*犯他人著作权*其他权**题。如若有*犯,乙方*承担全*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成*一切损失,甲方****本合同。

2012年9月,以龙*公**为制作机构的电视剧《警中警之警中兄弟》在国***电影电视总局进行了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

2012年9月15日,黑龙**公**政治部宣*处向**公**具了《关**二十集电视连*剧剧本的审读意见》,认为该剧符*有**定,同意立项*摄。

2012年10月15日,龙*公*(甲方)与合木公*(乙方)就合作拍摄电视剧《警中警3》签订了《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双**定该剧预计*投资1000万*,甲乙双**资均为现金*资,甲方*入510万*,乙方*入490万*。甲乙双**照实际投资比例共担风险,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共享该剧收益;双**投资比例共享版权,版权*益*实际投资比例双**同享有。甲方*证该剧的剧本版权*受任**三方*主张、质疑或责难。该剧在拍摄或发行过程*,若因剧本发生版权*纷,由甲方*担全*责任,与乙方*关。

2012年10月21日涉案电视剧举行了开机仪式,进行了开机拍摄。2012年11月8日,黑龙**广*电影电视局向**公**发了涉案电视剧的电视剧制作许*证。在黑龙**线城市网站对上述电视剧开机进行宣*报道中称该剧由黑龙**视台、合木公**及龙*公**合出品。现涉案电视剧已完成*摄,并于2014年4月于*京电视台上映。

2011年12月22日,巨采公***电子邮箱×××向*XX邮箱×××发送了《转让证明》一份,内容*:“兹证明*X已于2011年12月20日将二十集电视连*剧《警中警Ш》剧本转让给关XX所有。有**十集电视连*剧《警中警Ш》剧本的一切事宜均由关XX负责。本人不承担有**剧本的一切法*责任。特此证明!”。该证明*款证明*为“王X”。

王X真实姓名为申XX,系巨采公**东,原法*代表人,现公***代表人王X之母。申XX亦系涉案剧本购买及电视剧筹拍活动的负责人。除申XX本名外其另使用过“王X”、“王X”、“王X”等别*。申XX表示其于2009年*关XX相*,关XX曾*涉案剧本联系买家,其中包*陈XX,但最终*达成*让。申XX认可2011年12月22日《转让证明》中“王X”签字系其笔体亦认可上述邮箱为其公**有,但否认其曾**XX发送过上述内容*电子邮件。

庭审中,龙*公**交《委托书》一份,内容*示2012年7月9日,巨采公**权*泉公***长关XX先生,将巨采公**持有*(警中警三)电视剧本(20集)全***转让关XX所有。该《委托书》尾部有*采公*****。巨采公**该《委托书》盖**内容*不予认可。经*采公***,本院委托法*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委托书》尾部公**印**印*体文*形成*先后*序进行了鉴定,经*定涉案印****彩色打印*打印*成,无法*定印**印*体文*形成*先后*序。巨采公**此支*鉴定费33400元。此后,关XX出庭作证称上述鉴定中的检材系其误交与陈XX的扫描件,并另提交了《委托书》原件,经**公***本院进行了二次鉴定,经*定《委托书》中印**样本印**同一枚印***,且先盖***成**体文*。龙*公**此支*鉴定费32400元。

2012年8月16日,关XX与陈XX签订《电视连*剧剧本版权*让合同》,以30万**价格将涉案剧本版权*让于*XX。关XX出庭作证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

上述事实,有《剧本转让合同》、《补充*议》、《合作协议书》、剧本、审读意见、公*书、证明、证人证言、《委托书》、《电视连*剧剧本版权*让合同》、《电视文*剧本收购合同》、《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宣*册、鉴定文*、鉴定费*据、收条、银行凭单*当事人陈*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同著作权*订立许*使用或转让合同。著作权*通*合同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取得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原著作权*在合同约定范*内无权*相*的权**次处分。本案中巨采公**张*作权*剧本以及龙*公**于*视剧拍摄的剧本均源于*自与陈XX所签剧本转让合同,故本案的焦*在于*XX是否已完成*案剧本的著作权*购并有**行处分。

依据2008年5月18日、2009年6月4日巨采公**陈XX所签《剧本转让合同》及《补充*议》所约定,至2009年6月4日涉案电视剧《警中警Ш》剧本稿费*清,自该日起巨采公**有*案剧本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此后,巨采公**故未能*摄涉案电视剧,同时*据申XX证言巨采公**有*涉案剧本转让的意图,陈XX亦曾*回购剧本版权*宜与巨采公**行磋商。申XX系巨采公**东,亦系涉案剧本购买及电视剧筹拍工作的负责人,故其于2011年12月22日通*巨采公**箱向*XX发送的《转让证明》,应*为巨采公**其剧本权**行处分的证明。巨采公**该邮件并非申XX发送,申XX亦无权*表巨采公**分剧本著作权*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陈XX基于*述事实进而与关XX联系版权*购事宜,并在核实了加盖**采公****《委托书》等材料后*关XX签署了剧本版权*让合同,完成*剧本版权*回购。至于**定,关XX所持《委托书》系先形成******的情况,在有*前《转让证明》的情况*,应*巨采公*****及其与关XX间沟通*问题,并不影响陈XX与关XX间回购涉案剧本版权*为的效力。巨采公**辩称其公**电子邮箱系由关XX盗用,但无法*此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此后**公***陈XX签订剧本收购合同取得涉案剧本著作权,并据此与他方*合进行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发行等活动均为经*权*合法*为。故巨采公**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作权*》第二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巨采文*公**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50元,由原告北京巨采文*公**担(已交纳)。第一次鉴定费33400元,由被告黑龙***文*传媒集团有*公**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第二次鉴定费32400元,由原告北京巨采文*公**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董XX人民陪审员席*义人民陪审员冯*森

书记员 谭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