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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罗XX、刘X、夏X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XX。

原告罗XX。

原告刘X。

原告夏X。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XX律师。

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解放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医院员工。

被告宜昌市优抚医院,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厦门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

被告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西陵XX。

法定代表人贺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X,该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罗XX、刘X、夏X诉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罗XX、刘X、夏X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并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夏XX、罗XX、刘X、夏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罗XX、刘X、夏X撤回对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原告预交3326元,应退3301元),原告夏XX、罗XX、刘X、夏X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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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2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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