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朱直双,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XX公司。
住所地:始兴县太平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始兴县XX公司。
住所地:始兴县太平XX。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X有,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始兴县XX公司、始兴县XX公司、刘X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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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标 的:7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