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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诉成都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742-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隆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

组织机构代码:795XXXX7399-8。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系原告单位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XX1-2。

组织机构代码:788XXXX1674-5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成都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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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隆昌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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