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XXX,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江XX,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XX,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XX(系冉XX之女),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冉XX,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X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XX,冉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27日当庭以自己权属证书登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
书 记 员 莫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