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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XX,冉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XXX,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江XX,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XX,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XX(系冉XX之女),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冉XX,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X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XX,冉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27日当庭以自己权属证书登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X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

书 记 员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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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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