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XX,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自贡市签订《户外广告媒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被告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XX。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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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