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法院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XX,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蒋X(朱XX之妻),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余X,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XX,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朱XX诉本诉被告余X暨反诉原告余X诉反诉被告朱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诉原告朱XX于2014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余X的起诉,反诉原告余X亦于2014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朱XX的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朱XX撤回对本诉被告余X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余X撤回对反诉被告朱XX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本诉原告朱XX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反诉原告余X承担。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曾亚君
人民陪审员 黄 科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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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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