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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XX因被上诉人张XX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XX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淮滨县城关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淮滨县城关XX。

委托代理人张**,XX全*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曾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祝X,淮滨县房*管*中XX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房*管*中XX,住所淮滨县。

法*代表人范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X,该中心市场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XX,XX正声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X因被上诉人张XX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管*中XX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2014)固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XX及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祝X,被上诉人淮滨县房*管*中XX委托代理人祝X、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查*,2002年6月,原淮滨县XX厂将厂食堂南端四间房*(其中门朝北三间、门朝东*大间)分给第三人孙XX居*。2003年1月,原淮滨县XX厂将该厂位于*花*南侧坐南朝北十八间砖木结构房*作价清偿所欠淮滨XX公**务,该十八间房*中包*第三人所住的门朝北三间房*。2003年1月6日,二被告根据淮滨县人民法*(2002)淮法*字第03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2002)淮法*第038号协助执行通*书,为淮滨XX公**发了淮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2003年7月,第三人持原淮滨XX厂同意房*售房**到淮滨县住房*员会办理了房*手续,持房*手续申*颁证,2003年8月13日,二被告给第三人核发了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面积122.70m2,其中坐南向*三间84.00m2房*与淮滨XX公**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中的三间房*重叠。2007年12月10日,原告与淮滨XX公**订房*买卖协议购买淮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登记的十八间房*,二被告于*月11日为原告核发了淮房*第000XXXX5794号房*所有**。同月12日被告淮滨县房*中心依据淮滨县住房*员会办公*函以淮房*(2007)21号文*作出关**销第三人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的决定,第三人不服提起诉讼,淮滨县人民法*认定被诉决定未引用法*条款,程*违法,于2008年4月以(2008)淮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2008年5月9日,被告淮滨县房*管*中XX以“申*不实”为由,对第三人作出了注销淮房*000XXXX7820号房*所有**的(08年)建房*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仍不服提起诉讼,淮滨县人民法*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法*错误、程*违法,于2011年10月以(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2011年3月原告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滨县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搬出所占房*。2011年7月20日开庭审理时,第三人向**出示了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同时*明*证已被被告淮滨县房*中心注销,自己不服注销决定正在进行行政诉讼。2014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二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第三人提出被告怠于*证,与原告串通,恶意损害其利*,但未提供相**据。

原审认为,原淮滨县XX厂将其所有*十八间砖木结构房*抵偿淮滨XX公**务,并于2003年1月6日由二被告核发了房*所有**,淮滨XX公**法*得了房*的所有*。二被告于2003年8月13日给第三人核发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包*淮滨XX公**三间84.00m2房*,致产权*叠。2007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淮滨XX公***,并合法*得了房*所有**,与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有**上利*关*;二被告未提供核发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的证据、依据。第三人提出被告怠于*证,原告与被告串通,恶意损害其利*,但未提供相**据证明;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在民事诉讼庭审中知道第三人持有*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此时*证处于*注销状态,2011年10月注销房*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被(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房*所有**才恢复法*效力,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知道2011年10月(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之日起计*,未超过法*起诉期限。遂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最高*民法*关**行〈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管*中XX2003年8月13日为第三人孙XX核发的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

上诉人孙XX上诉称:①被上诉人张XX起诉超过法*期限。原审以被上诉人张XX本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知道或应*知道2011年10月(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之日起计*,没有**依据。②淮滨XX公**2007年12月10日将房*转让给被上诉人张XX,次日被上诉人淮滨县政府和*滨县房*管*中XX即为其办理了房*所有**,明*不当。③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二被诉行政机关*不向**提供上诉人房*手续,属于*于*证,不是未提供证据证明。④上诉人的房*证是所在单*通*房*依法*理的,应*到保护,且办证时*早于*XX办证时*,即使属于*复办证,也应*销张XX后*的证。故请求依法*判。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①2014年1月其才知道(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起诉期限应**时*算。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民事诉讼被耽误的时*,不属于*自身的原因。②二被诉行政机关*其颁证没有*错,且不是本案审理范*。③二被诉行政机关*有***提供证据是因为没有*据,而不是怠于*证。④上诉人的房*证是基于*报、瞒报房*权*情况,以非法*段*取的,应*撤销。故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管*中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理查**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上诉人张XX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被上诉人张XX2011年7月在民事诉讼庭审中知道上诉人孙XX持有*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但此时*证因淮滨县房*管*所作出的(08)建房*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于*注销状态,2011年10月26日淮滨县人民法*作出(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注销该房*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诉房*所有**恢复了法*效力,起诉期限应**道或应*知道(2008)淮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之日起计*。上诉人孙XX关**上诉人张XX起诉超过法*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二)关**诉颁证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问题。根据淮滨县人民法*(2002)淮法*字第03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2002)淮法*第038号协助执行通*书,淮滨XX公*2003年1月6日取得了淮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上诉人持房*手续申*颁证,于2003年8月13日取得了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其中坐南向*三间84.00m2房*与淮滨XX公**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中的三间房*重叠。淮房*第000XXXX7820号房*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法**撤销。2007年12月10日,张XX与淮滨XX公**订房*买卖协议,购买了淮房*第000XXXX6908号房*所有**项*的十八间房*,张XX依法*有*告资格。故上诉人孙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本院不予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阮*强

代理审判员  胡*琴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书 记 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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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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