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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XX与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明XX,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XX。

法定代表人明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XX诉被告广饶县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XX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绍军

审 判 员  李红新

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

书 记 员  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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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标      的:2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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