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陈XX,辽宁*燕*师*务所律师。
被告平*县黄*梁*综合经*部,住所地:平*县平*镇兴XX。
负责人孙XX,经*。
委托代理人李**,河北乐*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平*县黄*梁*综合经*部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用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告赵XX诉称,英国**财务管*XX是原告和*夫宋XX在英国*资设立。2000年*资人民币132万**入承德绿源绿色食品有*公*(以下简*绿源公*)成*股东。绿源公*1996年7月5日成*,批准经*年*为15年。2002年10月15日绿源公**定投资850万**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出资700万*)共同成*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公*(以下简*森源公*)。森源公***后,其经*范*与绿源公***。因原告本人没有*与绿源公**管*,绿源公**经*状况*何*不知。到起诉时*止,原告没有*通*参与过股东*,也没有*到有**源公**财务报表,更没有*到分红。2011年9月19日被告到大连*原告商*收购原告在绿源的股份,并签订一份《股权*让协议》,约定于2011年10月31日被告支*132万**购款,但时*今日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仍未履行。经*告调查,发现以下事实:
1、绿源公***于2002年10月15日,经**股东*意出资850万**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出资700万*)共同出资成*森源公*。
2、2006年7月10日,被告法*代表人孙XX在未经*源公***股东*意的情形下,私自伪造相***把绿源公**森源公**850万**资股权*变为孙XX个人名下股份。
3、2009年12月11日,被告的法*代表人孙XX在未经*源公***股东*意情形下,私自伪造相***把河北省建设投资公**转给绿源公**480万**权*变为孙XX个人名下股份。
4、上述两笔共计1330万**源公**森源公**股权,已全*非法*移在孙XX名下。孙XX的行为已经*犯了全*股东*利*,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被告应*行《股权*让协议》,支*给原告132万**资,原告保留追究刑事责任*权*。为维护在绿源的利*,请人民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1年9月19日以英国**财务管*公**股权*让方(甲方),平*县黄*梁*综合经*部为股权*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其持有*源公**8%股权(132万*)全*转让给乙方,乙方*2011年10月31日前将股权*让款支*给甲方。合同甲方*宋XX签字,乙方*孙XX签字。根据上述股权*让协议内容*看,协议甲乙双**别*英国**财务管*公****县黄*梁*综合经*部,并非原告赵XX,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股权*让款已转让给赵XX。根据合同的相*性原则,赵XX无权*据上述股权*让协议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让款,即赵XX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不适格,应*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李XX
附页: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接利*关*的公*、法*和*他组织;
(二)有**的被告:
(三)有*体的诉讼请求和*实、理由;
(四)属于*民法*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和*诉人民法*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民法*第一审裁定的,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包*当事人的姓名,法*的名称及其法*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名称、案件的编号和*由;上诉的请求和*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通*原审人民法*提出,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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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16:00:00
审理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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